网友咨询

刘先生

2025-04-15

企业职工社保(差额)补缴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想咨询下关于企业职工社保(差额)补缴的3个问题。1,因单位于1995年-2000年未为本人缴社保,现进行补缴,如果对应时段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暂按最低工资补缴,若以后有足够资料或经过司法确定月工资数额,是否属于该补缴问题的延续还是差额补缴受理?2,单位于2000年-2006年为本人缴纳社保的基数并未非月工资数额,甚至该基数低于规定的下限(社平工资的60%),是否可差额补缴?3,2020年后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按职工当月工资还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自然月1至12月取平均或上年7月至次年6月取平均?)?期盼百忙中释疑,感谢!

2025-04-15

2025-04-16

中山市政府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建议缴费人一次性补齐全部材料办理1995-2000年的社保费补缴,补缴后不再受理差额补缴;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2000年-2006年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再办理差额补缴;

    3.根据《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规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该实施意见未特别指出“上年度”为社保年度,因此应为上一自然年度(即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

    如您仍有疑惑,可拨打0760-12366,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将及时跟进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