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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意见:
留言人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款“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的规定,单位在职职工及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详细解释上述情况,并告知您申领上述待遇需符合的条件及办理途径,您表示满意。今后如有医保问题咨询,欢迎您使用广州医保AI智能服务(https://www.ceirp.cn/ghwd/znwd/mobile/index.html)。感谢您对广州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