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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号)要求,对未列入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清单已列情形具有同等的“轻微性”、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具有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