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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条例》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并解释, 如仍有疑问,建议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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