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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非惠州户籍贷款需提供惠州户籍全程保证的担保,侵害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非惠州户籍人员的利益。根据领导批示,惠州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惠州市政府回复意见:
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抵押、保险、阶段性保证、全程保证,以及上述担保方式的组合。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公积金中心认可几种贷款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
非本市户籍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追加全程保证(即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因为外地户籍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在贷后管理中存在较大风险。外地户籍职工离职即可提取本人全部住房公积金,而本地职工离职时只能封存住房公积金帐户,待有新的工作单位时办理转移手续,不可提取,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外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理应为防控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承担相应的义务。外地户籍职工如通过购房将户籍迁入惠州,即可撤销保证,对提供担保的职工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