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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我省受表彰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回复意见:
根据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原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和我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工总〔2002〕33号)规定,2000年以前受表彰的在世的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为先进模范),分别按200元/人·月和1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从2011年起,上述荣誉津贴发放标准分别提高至300元/人·月和200元/人·月,由省财政厅拨款,省总工会代发。
2001年以后受表彰的省部级先进模范,采取一次性奖励,奖金为1万元,从2012年开始调整为1.5万元,由省财政厅拨款,省总工会在劳模当选年度代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人事部与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授予的部级先进模范,参照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执行。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2018年1月奖金数额由10000元调整为20000元。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由省总工会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