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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能否延长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根据领导批示,省国土资源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省国土资源厅回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第八条规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按照上述规定,养老产业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按照上述规定,养老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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