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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在我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申请的事项是没有范围限制,即没有受案范围限制的。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只要申请的事项在我省审理或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法通〔2017〕10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粤司规〔2018〕1号)的相关规定,在审判阶段,只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即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被告人既可以主动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审查后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核实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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