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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按照原工资计发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2)关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对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指导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对不能通过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或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即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如企业执行政府规定但出现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工资报酬权利行为的,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也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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