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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二十五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规定的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详情建议直接咨询当地医保经办部门,电话:0755-88326595,0755-12333或关注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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