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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由各市根据本市基金运行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规定:“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重复参保的具体问题,建议分别咨询就业和户籍所在地的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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