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收悉。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等有关规定,明确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的剩余财产处理办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等有关规定,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非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如有其它问题,请您致电020-83354714咨询。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