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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经电话沟通联系,您是广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第(五)点“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我省将积极推进做好国家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工作。

  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医保具体业务办理请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电话:广州市医保局:020-87690837。谢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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