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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中关于“……自2021年6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的规定,如你不服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自知道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你的身份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如你需要进一步咨询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可以与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电话0769-22831359),亦可以与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咨询电话020-8635984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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