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2021年1月13日起实施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2021〕1号)对我市生育津贴计发基数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参保缴费政策上已规定综合医保单位缴费基数即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际操作中单位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一致,同时考虑住院医保与按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单位缴费对医保统筹基金的贡献基本相同,因此惠府〔2021〕1号将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由“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按照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参加住院医保的或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参保人按照其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此规定符合“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规定,体现了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原则,有利于医保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
2.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依据此规定我市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将再次作出调整。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生育假期间工资的生育保险待遇,调整计发基数不影响职工工资的计算。根据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如未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或未补足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造成职工利益受到损害,请向人社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按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感谢您的关注和理解!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