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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2021-10-10

城乡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问题

咨询内容

本人为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于2021年3月14日到云浮市内某三级医院办理了住院治疗,于3月15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后因病情需要,3月16日到广州市某三级医院办理了住院治疗,于6月23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因复诊治疗需要,2021年10月10日再次到广州市某三级医院办理了住院治疗(不属于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情形)。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应该是60%还是37.5%? (可能的有关依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20〕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其政策解读) 请按规定时限书面回复,谢谢。

2021-10-10

2021-10-11

云浮市政府

答复内容

  已电话联系留言人,针对所询问题,答复我市政策如下:《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20〕17号〕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一)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90%,二、三级75%。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因病情需要30天内首次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二次及以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60%;未经上述手续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市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一级)45%,市外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7.5%。

  根据所询问题:因复诊治疗需要,2021年10月10日再次到广州市某三级医院办理了住院治疗(不属于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情形)的,是二次及以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