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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经电话沟通联系,您自述已参加茂名市职工医保。一、关于医保参保问题。《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规定,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如您已参加了茂名市职工医保,不允许重复参保,无需购买城乡居民医保。
二、关于医保待遇享受时间问题。如您已参加茂名市职工医保,《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茂府〔2000〕45号)规定:职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缴费年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您关注的医保事项请咨询茂名市医保经办部门,咨询电话:0668-3386932、3386907、3386972、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