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ulilinlin
2017-10-24
求助2003—2007年连续工龄认定的事项
留言内容
我于2003年大学毕业,之后志愿支教去了新疆伊宁市一所中学任教,我们学校毕业一同过去的有8人,大概第二年3至4月入编。因南北差异、路途遥远等原因,2004年6月,我选择辞职后在广东房地产营销企业就业,期间,虽然国家法律规章明确了用人单位要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政府推广执行的力度不够,企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的社保也是断断续续(已购买的社保目前已全部转至韶关),加上本人当时并不懂有关政策,以致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0年考入广东韶关南雄的公务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前,我在南雄市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2003年—2007年的档案挂靠手续,并缴纳了相应的管理费用。南雄人社部门也认可了我2003—2007年作为连续工龄。2015年因工作关系我调入韶关后,韶关人社部门对我2003—2007年作为连续工龄不予认可,要求我补齐这一期间的人事劳动合同以及社保的相关资料。经与支教所在学校联系,得知当初当地政府为留住我们,所属的编制只是在该地区有效,无法找到正式的入编通知,只能提供了当时的工资发放通知和发放明细,而在广东务工的房地产企业因近年房地差市场起伏不定,公司已解散,以致我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与韶关人社部门多次协调无果。到目前为止,我拿的都是2007年毕业的工资,与同期毕业的公务员差不多相差了一档工资,其他的福利工资也均因此收到影响,而且,这将影响我余下的几十年,包括退休后的待遇。我个人认为:1、当时国家政策虽然要求了用人单位要与就业人员签订合同和购买社保,但受当时政策执行环境的影响,执行的力度不够,未予强制执行。因此,国家的政策,应该在既要保持延续性的同时,也要秉承人道主义,考虑政策未强制落实的实际情况,应当区分对待,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对策,而不是一刀切。2、进入公务员队伍前,我已在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办妥了档案挂靠手续,且缴纳了相应的管理费用,且期间工龄得到了南雄人社部门的认可,调入韶关市区工作,韶关人社部门理应予以认可。鉴于此,也实因这一事项对本人影响太大,望上级领导能够帮助我协调解决好此事,万分感激。
答复内容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其工龄计算的相关问题。根据领导批示,韶关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韶关市政府回复意见:
经韶关市组织有关部门复核您的人事档案,包括新疆伊宁市教育局2004年4月1日开出的工作和工资介绍信,以及2004年4—5月的工资发放材料,由于缺少聘用、转正、考核、辞职等工龄认定的重要材料,也没有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在学校任教的任何材料。因此,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在新疆工作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165号)规定,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到机关工作后,其缴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您在企业就业期间,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缴交基本养老保险,因此,2004年至2007年在珠海市某企业工作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规定,改革时在职在编的机关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在企业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您进入机关单位前如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将无法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