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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公民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和使用2个以上户口均属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发现后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虚假户口。

  为便利居民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公安机关在注销重复(虚假)户口后,将提供以下便利服务措施:一是公安机关可根据居民要求出具《户口(同一人)证明》,为居民办理其他社会事务提供方便;二是公安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程序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审批手续相应简化,将真实户口迁入虚假户口注销地;三是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虚假户口的姓名增加为曾用名。

  请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尽快解决重复(虚假)户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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