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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里面的第九条第二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请问其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分别有哪些?

2022-06-12

2022-06-13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答复内容

您好,这涉及到火灾高危单位的认定,具体可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办〔2014〕10号)第三条有关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范围,该第三条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

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

(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应按照本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各地在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降低本条第二、三款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