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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您对广东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1.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共用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2.关于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共用的储存场所设计,应当遵循从高、从严的原则,按较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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