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之家
2022-08-02
关于停工停产待岗问题
咨询内容
你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上面的“停工、挺产”是怎样界定的?用人单位达到怎样的程度可以让员工停工停产,只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可以无限期让员工停工停产待岗吗?
答复内容
你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停工”“停产”作出明确定义。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四)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