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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关于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依据

咨询内容

因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于1998年4月14日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但《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是于1998年4月17日颁布的,且从1998年5月1日开始执行,并宣布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请问:1、仅仅系因38号文中所提及了“《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目前《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是否已经完全失效不能适用?2、是否有宣布38号标准失效的通知?3、经查询:最新(粤公路函〔2020〕352号)并未写明38号标准失效不能适用。目前有些高速公路索赔标准未在352号文中找到的能否适用38号文中的增补标准263号?

2022-08-11

2022-08-1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答复内容

您好!相关回复如下:1.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目前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管理,按规定,只有列入该目录的定价事项,政府才可以实行价格管制。2.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率,省公路事务中心会同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制定了《广东省公路事务中心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粤公路函〔2020〕352号),公路路产损害案件,可参考该标准双方协商确定,有异议的可提起民事诉讼。3.上述标准未明确的赔偿事项,可按市场价协商或者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后协商认定,也可提起民事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