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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来信收悉,答复如下:
一、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是否适用《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来判断。若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的案件且组织办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执行《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这一标准,同时该案件的具体情形也满足《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则适用《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针对“在法院立案时分别有一个立案号,且开庭时间、判决时间、判决书均各自独立”的情形补贴应该如何支付的问题,要由组织相关案件办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形来判断并考量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若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实际工作中,部分工作流程和标准相同或相近导致实际工作量有相应减少的,且满足《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同一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代理二个和二个以上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受援人的”情形,且组织办理该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执行粤司规〔2021〕3号标准的,则应按该项规定的要求支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