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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粤动防指〔2022〕1号)的规定,我省目前仅允许从省外已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的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养殖企业调屠宰用生猪。从广西调运屠宰用生猪,如对方养殖场为国家评估认定的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则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申请并向我省拟调入屠宰场及屠宰场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申请;如对方养殖场不是国家评估认定的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则不能从其养殖场调猪入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