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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回复意见: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和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
关于失业登记的问题,2023年2月10日14时25分已电话联系您并详细告知,根据《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自愿办理,非强制性要求,因此不存在补办失业登记的情形。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