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权
2018-01-03
普宁教师七大冤
留言内容
一、普宁教师被拖欠1999至2010年共12年的住房公积金。 二、普宁教师没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工资总额×12%”的住房公积金,有的只是非法的“基本工资×5%”。 三、“国办发[2001]14号”明确要求各省“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可普宁教师17年来压根没有见过“年终一次性奖金”,请如数归还! 四、2015年4月6日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可至今普宁教师没有得到分文职业年金,请归还! 五、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9条曰“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可是23年来普宁教师一次免费体检都没享受到,请补还! 六、普宁教师没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4400元的四大节日补贴。 七、同一山区县,普宁县城教师没享有与乡镇教师同等的每年万元的山区津贴,同工同酬为空话。
答复内容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留言反映普宁教师待遇问题,具体包括:1、拖欠1999-2010年的住房公积金,2011年之后仅按照工资5%的比例缴存;2、从未发放过年终一次性奖金;3、未缴纳职业年金;4、没有落实定期的免费体检;5、未发放四大节日补贴;6、县城教师未能享受山区津贴。根据领导批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揭阳市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7日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揭阳市政府回复意见: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分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由于历史问题及地方财政困难,1999至2010年普宁市未统一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2011年12月1日,普宁召开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决定市财政一次性补缴2011年1至11月的住房公积金,并从12月起正常缴存。目前,普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按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公积金管委〔2016〕1号)执行。
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问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普宁市中小学校于2009年10月起实施绩效工资,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不再单独发放。
关于职业年金问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规定,普宁市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推进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时间与兑现时间保持一致。目前,普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已完成,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后启动征收和计发。
关于免费体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目前,普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组织。
关于四大节日补贴问题。机关单位实行规范津贴补贴制度,我省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在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中设立节日补贴项目。按照“两相当”原则,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水平根据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统筹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内的具体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根据普宁市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重申我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普人社[2014]148号)及《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有关节日补贴由普宁市教育系统各学校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关于县城教师没有享受山区津贴问题。根据《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粤财教〔2014〕283号)《关于2016年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调整及资金清算的通知》(粤财教〔2016〕31号),山区教师生活补助实施范围为“非山区县农村边远地区和山区县(不含县城所在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普宁市流沙东等7个街道归属城区管理,辖区内中小学教师不列入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内。
下一步,我省将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保障的具体举措,切实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