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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民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的规定,跨省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向东莞市医疗保障局申请“零星报销流程”。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已致电向您说明相关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东莞市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769—2283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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